首页 > 阜新律师 > 破产和解管理人由谁承担

破产和解管理人由谁承担

admin 阜新律师 2023年09月18日
破产和解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的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如果企业破产案件相对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则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破产和解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的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如果企业破产案件相对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则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破产和解管理人,即清算组,清算组原则上由公司的股东、董事担任。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业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苏州交通律师 石家庄律师 泰州律师 杭州律师咨询电话 浙江律师 杭州债务纠纷 杭州建德市律师 宁波律师网 杭州法律咨询在线 杭州法律顾问 杭州律师电话号码 杭州劳动纠纷律师 杭州子女抚养权律师 哈尔滨律师 无锡律师 宿州律师 广州律师 佛山律师 绵阳律师 广安律师 厦门律师 淮南律师 齐齐哈尔律师 镇海律师 奉化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杭州公司法律师 宁都律师 奉新县律师 宜丰县律师